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维持了前两次审议时有关“醉驾入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的概念。还有委员提出,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对于这些意见,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认为,醉酒驾车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并已执行多年,实践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维持原来的相关规定。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