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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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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探索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新机制,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项目确定

 

 

    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

 

    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标准由试点区人民政府根据房屋类型确定。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标准由试点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试点实施阶段,拆迁补偿安置后,仍不能解决实际居住的,按以下办法增加货币补贴,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

 

 

    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一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被拆迁户拆迁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折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源。

 

    享受上述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被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的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四、试点项目的启动机制

 

 

    试点项目可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319号)有关规定,同时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

 

 

    五、其他规定

 

 

    本意见涉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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