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父母虽离婚 孩子仍可就合理费用提出要求 父母协议离婚,小白(化名)跟母亲一起生活,一年后,她作为原告,将生父告到法院,讨要抚养费12.6万元。
案情:
父母离婚女儿告父亲索抚养费
小白出生于2006年。到了2010年,年仅4岁的小女孩作为原告,状告自己的亲生父亲,其间有着许多苦衷。
小白的父亲是康某(化名),母亲是王某(化名)。2009年年初,康某和王某走进南安市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小白由王某抚养,抚养、教育、生活费由她负担。
随后,小白就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2010年,4岁的小白将父亲告到南安市法院,请求生父一次性支付她自2009年3月1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每月抚养费700元,共计12.6万元。
法院立案后,通知康某参加诉讼。但康某没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南安法院只好对此案进行缺席审判。
法院认为,王某与康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小白由王某抚养,抚养、教育、生活费由王某负担,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条款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因小白需就学,她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予以准许,但增加的抚养费数额不应超出合理要求,根据小白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一审判决康某一次性支付小白抚养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