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用人单位动辄扣除劳动者一半甚至全额工资,因此发生的争议业不断涌现。那么对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而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劳动者是否需要赔偿,具体如何赔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这里是双重标准,一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二是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在12月份中旬杜某从公司离职,公司最多能够从杜某11月份和12月份的工资中各自扣除20%以冲抵公司的损失。而对于公司损失的其他部分,公司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另外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赔偿,而不得再通过从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