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竞争 >> 文章正文
“苹果皮”助iPod摇身变iPhone 是否侵权存争议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苹果皮iPod摇身变iPhone 是否侵权存争议

  iPod Touch是苹果公司推出的视频音乐播放器,它拥有和同期推出的苹果手机iPhone类似的硬件配置。中国潘氏兄弟发明了苹果皮520”,这是一个包含回路板和电池的皮套,iPod Touch媒体播放器只要套上它,并安装一个软件,就能摇身变成iPhone手机,用来打电话、收发短信。

  iPhone售价在人民币4000元左右,而iPod Touch加上苹果皮一共只需要2000元左右。那么,这个神奇的苹果皮是否合法呢?

  --解码 是对技术措施的合理规避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简单,传统版权保护受到极大挑战。允许权利人对其作品主动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或者限制他人未经许可接触或使用作品,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成为顺应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利益格局变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因为苹果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导致iPod Touch对非授权软件不兼容,而苹果皮并非苹果公司授权生产,因此要正常使用苹果皮,必须先对iPod Touch进行越狱,然后才能在iPod Touch上安装苹果皮运行所需要的软件。

  所谓越狱就是把软件的解码,苹果皮越狱是为了避开苹果公司的技术措施,自由安装用户所需要的软件,而不受苹果公司授权软件所限。那么苹果皮对苹果公司技术措施的规避是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呢?

  如果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看,苹果皮确实需要避开苹果公司的技术措施,有侵权之嫌;但从立法本意角度理解,法律允许权利人采取技术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版权,而苹果皮避开苹果公司技术措施仅仅是为了方便安装第三方运行软件,并未妨碍权利人对其版权的保护。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对上述关于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定进行限缩性解释,避免现实中对技术措施保护过度。

  无独有偶,20107月,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新的修订版,其中增加了关于手机解锁、智能手机越狱的免责规定。根据该修订内容,用户有权破解iPhone等智能手机,以更换运营商或者安装第三方软件。对此,有学者认为,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此次修订,有利于手机用户充分利用合法获得的计算机程序获取、利用和传播信息,使公众充分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同时,允许破解iPhone相关技术措施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供应商对技术的垄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分配厂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潘氏苹果皮 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苹果皮必须与iPod Touch配合使用,而且iPod Touch在嵌入苹果皮之后与iPhone外形十分相似,因此苹果皮的诞生可能涉及到苹果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苹果皮本身无论与iPod Touch也好,还是与iPhone也好,均存在较大差异,即使苹果公司在中国享有iPhone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苹果皮本身也不会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风险。

  但是,该观点仅注意到iPhone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忽视了苹果公司可能将类似苹果皮的产品也申请专利。苹果皮不侵犯iPhone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可能侵犯苹果公司类似苹果皮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事实上,苹果公司的苹果皮已经于20101月在美国申请专利。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中关于优先权的规定,苹果公司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后的12个月内,都享有在中国的优先权。也就是说苹果公司从其苹果皮申请美国专利之日起12个月内,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同一专利,并且以其20101月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日作为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

  这么一来,苹果公司苹果皮申请专利的时间可能早于中国潘氏兄弟苹果皮申请专利的时间。一旦苹果公司的苹果皮获得专利授权,潘氏兄弟的苹果皮可能因为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两种苹果皮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就成为判断潘氏兄弟的苹果皮是否侵犯苹果公司苹果皮专利权的主要依据。

  搭车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苹果皮被市场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以较低的成本使iPod Touch实现向iPhone的功能升级。从这个角度说,苹果皮iPod Touch的配合成为iPhone的替代产品,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有人提出疑问,苹果皮搭车的行为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如果要将其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一种补充,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也是以谦抑和审慎为原则。

  苹果皮到底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技术创新,还是一种需要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潘氏兄弟说,目前苹果公司还没有找过他们。但这并不表示苹果会对此永远沉默。从目前情况看,不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对苹果皮予以评价。来源北京日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