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王紫绮等涉黑案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紫绮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0年8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等5项罪名,对王紫绮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组织成员也相应获刑。
一审宣判后,王紫绮等20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6、17日,重庆高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4年至2009年期间,王紫绮涉黑组织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因纠纷引发枪案,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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