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一规定如果出台,意味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部分原则上归自己孩子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赠与媳妇或女婿。这一规定消除了很多家长的顾虑。
父母出资购房顾虑多
案例:
小汪与小霞均系80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初,小汪的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124万元,在北京为他们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小汪名下。不料,小汪与小霞因生活习惯差异,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2010年4月,小霞起诉要求与小汪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小汪与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无经济实力支付对方补偿款,故判决该房屋归小汪和小霞共同所有,小汪居住使用北间、小霞居住使用南间,其它部分共同使用。
现状分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小汪的父母在出资购房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小汪,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就要求父母们在为子女购房时,必须明示系对自己儿子或女儿的赠与,并留下相应的证据。
然而,在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之下,多数父母的良苦用心是:只要儿子儿媳生活幸福、白头偕老,无所谓赠与一方或双方,否则会不利于家庭成员关系的融合。但是,如果儿子儿媳婚姻关系在短时间内就走向破裂,父母不会情愿将原本属于自己的财产被儿媳分走一杯羹。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考虑现实法治土壤中民众普遍的心理意愿。
趋势解读:
《解释三(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一规定如果出台,意味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部分原则上归自己孩子所有,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赠与媳妇或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