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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安装防盗门占用公共走道,可否要求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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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13917227080  阅读: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该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公寓大楼内各套住房的业主所享有的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产生的管理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由共有人共同使用和管理。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楼顶;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电梯、走廊;仅为部分所有人所共有的共有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等。

  根据来信陈述的情况,你的邻居为维护其住房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其住房门外安装防盗铁门,本无可厚非,但他将防盗铁门前移,如果影响了你在共用走道中的通行和对共有走道的使用,则构成了相邻妨碍,你可与对方协商,请他拆除或移动防盗门。如果无法协商,你可提起相邻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你的邻居采取拆除前移的防盗铁门、恢复原状等排除妨碍的措施,以维护你的权利。生活在老公寓楼内的居民,因为建筑结构的先天不足和居民希望提高生活质量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在居住硬件暂时无法改善的前提下,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软环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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