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是指:(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你居住楼房中的楼梯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和使用,个别业主无权擅自利用和处分。根据你陈述的事实,虽然其他业主很少使用五层与六层之间的楼梯,但这并不能改变该楼梯为业主共有的事实,因此董某在公共楼梯中擅自安装铁门并没有合法依据。因此,你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与董某协调,要求其拆除铁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行政职能部门认定并拆除违法搭建。当然,你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董某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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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