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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屋造成室内甲醛超标,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承担租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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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案例

室内甲醛是否超标 两份报告结果不同

    

    针对同一房屋进行的空气质量检测,相隔半年结果迥然相反,究竟哪一份检测报告更具有证明力?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作出判决,装修企业全筑公司应对业主李女士不能入住房屋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李女士在外的房屋租赁费用59000元,修复因检测造成的房屋损坏。

    2002年3月,李女士与全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委托全筑公司装修位于淮海西路288弄的一套住房。四个月后,房屋装修完毕,李女士一家三口入住。但没过多久,李女士便感觉房间内的空气始终存有异味,为此,她多次找到全筑公司进行交涉。2003年7月13日,全筑公司同意李女士一家搬离房屋,并安排三人入住酒店式公寓,支付了一个月租费10410元,同时,又委托徐汇区环境监测站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客厅及儿童房的甲醛浓度超标,但主卧的甲醛浓度未超标。

    之后,李女士一家就一直在外租房度日,每月仅租金就要花费8000余元。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房屋的整改措施以及责任承担事宜达成一致,全筑公司拒绝支付李女士等三人在外租房的费用。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全筑公司赔偿自己在外租房损失71000元,并修复因检测导致的房屋损坏。

    法院审理过程中,全筑公司申请对房屋的空气质量重新检测,在搬走由李女士等自购的家具和衣物、书籍后,第二次的检测结论为甲醛释放量均未超标。

    全筑公司认为,第二次检测是针对自己的装修进行的,排除了相关干扰因素,其结论较前次检测更具有可信度。而根据该检测结论,自己为李女士进行的装修行为不会造成甲醛超标。

    庭审中,法院注意到,第一次检测是在摄氏37度下进行的,第二次检测则是在摄氏15度下进行的,对此,负责第二次检测的工作人员到庭接受了双方的质证,他们表示,温度和通风状况对整个检测结果会产生较大影响。

法官说法

    根据检测人员的当庭陈述,有充分理由相信温度、通风等因素会改变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浓度。因此,虽可确定在第二次检测时,系争房屋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没有超标,装修所用材料的甲醛释放量合乎标准,但无法确定在第一次检测后至第二次检测期间,系争房屋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没有超标,装修所用材料的甲醛释放量亦合乎标准,而李女士的相关损失却是在此时间段发生的。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空气中甲醛浓度的超标是由李女士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相比之下,第二次的检测报告针对第一次检测报告并不形成证据上的优势。从目前主流的环境污染科学理论可知,室内空气中的甲醛主要来自于用作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等人造板材以及人造板使用的胶粘剂。因此,有理由认为全筑公司的装修行为与系争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的超标,被上诉人因此遭受相关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应由全筑公司就其行为与李女士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全筑公司所举证的第二份检测报告却不具有证据上的优势,它既无法证明装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甲醛污染的事实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同时,全筑公司又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存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故其应就此赔偿李女士遭受的损失。 摘自:2004929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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