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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下出售住房妻子可否讨回房产-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与其中一人签定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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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与其中一人签定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丈夫私下出售住房妻子可否讨回房产

  本期专家:金敏浩,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民事审判经验,现任宝山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丈夫为还赌债,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生活居住的位于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屋出售,之后该房屋又被购房者拿去抵押贷款。面对被迫搬离居所的窘境,妻子该何去何从?她是否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讨回这套房屋?

【案情】

房屋被丈夫出售又被抵押

    现年39岁的肖淑珍与42岁的丈夫黄援朝在19826月登记结婚。 2008321日,黄援朝购买了泗塘新村的一处公有住房产权,并于同年714日登记成为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人。 20086月,肖淑珍听儿子说有人来家里看房,便向丈夫追问原因。黄援朝称自己赌钱欠他人债务,要将房屋出售给购房人赵思琦以偿还赌债。于是,肖淑珍找到赵思琦明确表示自己不同意出售这套丈夫名下用以共同生活的房屋。可是之后,赵思琦与黄援朝瞒着肖淑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赵思琦甚至还将这套房屋作了抵押贷款。

    在被丈夫通知要尽快搬离住所之后,肖淑珍将丈夫和购房人赵思琦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赵思琦与黄援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房地产权利恢复至黄援朝名下。

    法庭上,被告黄援朝表示自己赌球欠他人债务,无奈之下才出售系争房屋抵债,其实自己根本未收到售房款,该房屋应该恢复至自己名下。另一被告赵思琦则辩称,自己虽明知肖淑珍不愿出售该房屋,但她的丈夫黄援朝却一直表示他自己才是该套房屋的权利人,另外黄援朝后来也私下声称妻子已同意出售房屋,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他才同意购买该房屋。因此,赵思琦向黄援朝悉数支付了购房款72万元,且为现金,其中40万元房屋抵押贷款由自己取现后支付。赵思琦认为自己是善意购买房屋,且支付了全部房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援朝与赵思琦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赵思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将该房屋房地产权利返还给黄援朝。

【点评】

系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位于泗塘新村的系争房屋为肖淑珍与黄援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肖淑珍与黄援朝的夫妻共同财产。

    肖淑珍在得知赵思琦欲购买系争房屋后,即明确告知赵思琦自己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赵思琦对肖淑珍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是明知的,其购买该房屋显然并非出于善意。黄援朝未经肖淑珍同意而私下出售系争房屋,赵思琦明知肖淑珍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仍与黄援朝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侵害了肖淑珍的合法权益。肖淑珍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恢复系争房屋原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准许。鉴于系争房屋上设有抵押权,赵思琦应还清贷款、注销抵押后将房地产权利返还给黄援朝。

    对于赵思琦声称已全额支付房款的说法缺乏证据,也未提供确凿的钱款来源凭证,而且其陈述以现金一次性支付大额房款也不符合常理,法院最后未予采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宝山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上海法治报见习记者 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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