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一般在签了定金合同后因房价而反悔者居多,而在签定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后反悔的较为少见。由于去年房价一直涨,卖房人骆先生反悔了。当然,他是有 “理由”的,但又是站不住脚的。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骆先生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陈先生名下,陈先生支付未付房款51万元,同时驳回骆先生要求支付违约金反诉诉请的一审判决。
买方要求卖方履约
去年9月初,陈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表示愿意向骆先生购买一套房屋,约定房屋转让价为90万元。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9月13日,陈先生向骆先生支付房款39万元。之后,骆先生协助陈先生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 10月29日,银行同意借款50万元,与陈先生签署抵押借款合同。
去年11月18日,骆先生通过律师通知陈先生解除合同,并索讨违约金17.6万元。理由是于10月29日主动联系陈先生要求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但陈先生未予答复及未在合同约定过户期限之后15日内备齐转让过户所需要件,致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陈先生于11月20日回函,称已得到银行核准,并以多种方式催促骆先生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但骆先生一直未能安排出时间成行。陈先生要求骆先生接函后3天内,协同履行合同。双方经协商无果,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骆先生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屋涨价是主因?
骆先生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他称陈先生的房屋贷款没有获得银行审核通过。之后,陈先生没有与其联系办理过户事宜,故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在陈先生,为此,骆先生提起反诉,要求陈先生支付违约金15万元。陈先生不同意反诉请求。称造成纠纷的根本原因是房价上涨,而骆先生为了更多利益,不履行过户义务是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房价应以双方真实意思即90万元为准。关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骆先生称是因为陈先生没有应其要求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骆先生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证据证明,故对骆先生之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退一步说,即使陈先生贷款审批没有通过,陈先生也可以现金支付方式履行,而骆先生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陈先生没有支付能力情况下,就应当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也就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何况陈先生已于2009年10月29日签署抵押借款合同,不存在骆先生所谓不具备过户要件的说法。综上所述,骆先生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反诉请求,应予驳回。陈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法合理,应予支持。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