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政策问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通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
2、《通知》调整待遇的项目和标准
《通知》对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了调整,具体为:七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7万元调整为9.7万元;八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5.2万元调整为7.5万元;九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3.5万元调整为5.3万元;十级伤残人员的标准从现行2万元调整为3.1万元。
3、已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补差费用的支付及列支渠道
《通知》下发前已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相关保险公司应做好待遇补差的支付工作,主动与工伤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联系,对申报申领对象及时核定后30日内支付,补差所需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列支。未参保工伤人员的待遇补差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差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