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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以认定为父母的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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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是属于对夫妻个人的赠予还是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赠予的时间。如果是婚前赠予的,推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如果是婚后赠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对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我们认为,如果产权证名下的一方是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则可以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一方个人的赠予;如果产权证名下的一方是出资一方父母的子女的配偶,则可以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对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产权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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