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粮食局
合同编号:
上海市粮食订单收购合同
(2008版)
甲 方(需方)
乙 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粮食订单收购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品种、质量指标、数量、约定最低收购价、收购期限
品种
质量指标
数量
约定最低收购价
收购期限
备注
小麦
容重≥750g/L,不完善粒≤8%,杂质≤1%,水分≤12.5%
粳谷
出糙率≥77%,整精米率≥60%,杂质≤1%,水分≤14.5%
第二条 粮食价款
1.粮食收购价格:合同签订时双方应约定最低收购价,约定的最低收购价不得低于同期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若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
2.本合同粮食价款按照实际交付的数量和收购价格确定。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 。
包装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
(2)实际交付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执行:
。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执行。
(1)甲方自行提货。
(2)乙方按照约定的地点交货: 。
(3)其他: 。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 元/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验收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收购凭证。如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当地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的质量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在粮食交付后 日内结清。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少收或乙方少交合同约定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收或少交部分粮食价款 %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提货或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付的粮食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5.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调解解决;或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