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搬场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09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搬场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09版)
托运方(甲方):
搬运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搬场运输服务。搬运的具体物品见下表:
名称 规格 数量 名称 规格 数量 名称 规格 数量
组合橱 酒 柜 会议桌
大衣橱 椅、凳 钢 琴
五斗橱 电视机 鱼 缸
书 橱 冰 箱 木 箱
电视柜 洗衣机 纸 箱
床 空 调 货 架
梳妆台 音 响 机械设备
床边柜 微波炉
厅 柜 电 脑
沙 发 复印机
茶 几 传真机
餐 桌 绘图机
书 桌 保险箱
附加服务内容: 。
装运地: 区(县) 路 弄(村) 号 室,近 路。
目的地: 区(县) 路 弄(村) 号 室,近 路。
车型: 吨位: 车辆数: 。
第二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其中:基 价 元 楼 层 费 元
拼装、分卸 元 装点超距费 元
卸点超距费 元 贵重、超重 元
运 距 费 元 路 桥 费 元
吊 运 元 其 他 元
待时费另计,标准为 元/小时。
(二)价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签订合同时预付人民币 元,搬场验收完成时付清余款。
2.搬场验收完成时一次性付款。
3.其他方式: 。
第三条 履行期限
约定搬运期限: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一)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甲方不得夹带危险品,易损或易碎品须做标记并向乙方说明。
(二)甲方应事先将搬运物品包装牢固、安全,不能包装和无需包装的除外。甲方委托乙方包装的,乙方应事先检查物品,保证运输安全。
(三)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停车条件,并协助清除搬运通道上的障碍。
(四)乙方应事先明示搬场收费标准。
(五)乙方应提供搬运必需的工具和辅助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搬运物品完好无损。
(六)乙方在搬运中应轻装轻卸,在车辆允许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节约空间、合理装载。
第五条 其他约定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搬场过程中造成搬运物品毁损、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乙方证明搬运物品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者甲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搬场过程中造成甲方房屋、设施或者公共建筑、设施毁损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能于约定时间内完成搬场工作的,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甲方擅自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四)其它违约责任: 。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