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
2010年9月30日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工商分局:
为了加强对本市数字证书服务的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密码管理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供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与相关用户之间订立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时参照使用。
二、《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由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协助处理。
三、《示范文本》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sheitc.gov.cn)、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示范文本》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密码管理局、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2010版)
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2010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示范文本供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与相关用户之间订立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时参照使用。
二、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协议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参考值进行调整。
三、应当注意保持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完整性,在正文中不能表述清楚的内容可以附件的形式进行表述。
四、本协议示范文本中的“数字证书依赖方”是指基于对数字证书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本协议示范文本自2010年10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目 录
一、服务范围
二、服务期限
三、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变更
四、数字证书的交付和保管
五、数字证书的更新和注销
六、数字证书的撤销
七、服务价格和费用支付
八、保密义务
九、知识产权
十、乙方的保证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十四、其他约定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附则
上海市数字证书服务协议(2010版)
甲方(用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认证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就数字证书的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以及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向甲方提供如下数字证书服务:
1.制作、签发和管理数字证书;
2.更新数字证书;
3.提供数字证书查询;
4.维护数字证书介质;
5.出具有关数字证书内容真实、有效的证明;
6.其他服务:
。
二、服务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数字证书的有效期结束之日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数字证书的申请和变更
1.甲方申请数字证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2.在有效期内,数字证书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数字证书的交付和保管
1.数字证书的交付时间为: 。
2.数字证书的交付方式为: 。
3.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介质及其密码。
4.如数字证书密码被泄露或介质遗失、被盗,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或注销等手续。
五、数字证书的更新和注销
1.因技术进步或系统升级等原因,乙方需要甲方更新或更换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免费予以更新或者更换。
2.乙方应当在数字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数字证书即将失效。甲方如欲在有效期结束后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应当在有效期结束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更新手续。
3.甲方如需终止使用数字证书,应当在终止使用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理注销手续。
六、数字证书的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撤销甲方的数字证书,并予以公告:
1.甲方申请撤销的;
2.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服务价格和费用支付
甲方和乙方根据服务的内容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多种费用支付方式,并不得以高于协商确定的服务价格向甲方收取费用。
1.数字证书的价格为: 。
2.数字证书介质维护的价格为: 。
3.其他服务的价格为: 。
4.支付时间为: 。
5.支付方式为: 。
八、保密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保护甲方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2.除非甲方书面许可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乙方不得将甲方信息用于除数字证书服务以外的任何活动或向第三方披露。
九、知识产权
1.乙方发放的数字证书以及由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软件、文档、使用手册的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
2.甲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十、乙方的保证
1.乙方保证数字证书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不被伪造、篡改,并保证数字证书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数字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2.乙方应当以适当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中涉及其重要权利、义务和免除乙方责任的有关条款;向甲方提供网络、电话等多种联系方式;设立服务投诉渠道,自接到甲方投诉之日起,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投诉电话: );甲方可以通过登陆乙方的网站及时了解认证规则等相关信息(网址: )。
3.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等客观原因需要临时中断服务的,乙方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在网站上进行公示或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告知甲方。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甲方申请数字证书时,未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信息的;
(2)甲方信息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后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3)因技术进步或者系统升级需要,乙方已通知甲方更新或者更换数字证书,甲方未及时更新或更换的;
(4)由于甲方不当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损失的;
(5)因甲方原因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
(6)甲方知悉数字证书密码被泄露或介质遗失、被盗,但未向乙方办理挂失、注销等手续,从而造成损失的。
2.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的,应当每天按照逾期支付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个工作日,经乙方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作为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4.甲方因使用数字证书从事民商事活动遭受损失,乙方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逾期交付数字证书的,应当每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个工作日,经甲方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因数字证书被篡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甲乙双方同意对单张数字证书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不超出以下范围(单位:人民币): 元/张。
十二、不可抗力
1.由于台风、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义务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可以免除遭遇不可抗力方的相关责任。但该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因素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免除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义务。
2.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履行所造成的影响。由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除本方责任;由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本方损失扩大的,也不得向对方要求赔偿。
十三、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乙方对认证规则相关条款作出变更的,应当通过网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个工作日后生效。甲方对认证规则变更有异议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前,向乙方申请注销或变更数字证书。
2.数字证书被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结束前未更新致使期满失效,本协议终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将按照认证规则继续提供相关的后续服务。
3.甲方在有效期结束前更新数字证书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四、其他约定
1.
2.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十六、附则
1.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提供的数字证书服务受其规范。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