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O 年三月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
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 承接方式: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
(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
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
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
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
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费用;或以“预
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
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员行议定。
4.2.2 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 元(大写 )合同生效后3 天内,
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
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
进度
%时,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 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
计 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 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
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
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
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有
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控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
船等),
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
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
费用。
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
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
验收。
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
支付勘察费。
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
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元。
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
(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
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
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
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
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
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
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
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
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
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
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
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程的意见,并办理正式
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
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
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
日期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遗费。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
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质量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
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
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 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
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
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
勘察费千分之一。
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
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岩土工程设计、洽理、监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O 年三月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发包人、
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号、日期:
1. 4 岩土工程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规模、特征:
1.6 岩土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7 承接方式:
1.8 预计的岩土工程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第三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
序号 报告、成果、文件名称 数量 内容要求 交付时间
第四条 工期
本岩土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
完工,工期为 天。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
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5.1 本岩土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或以“预算包”、
“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
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5.2 本岩土工程费总额为 元(大写 ),合同生效后3 天内,发包
人应向承包人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 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
定金抵作工程费)。
5.3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约定分 次向承包人预付(或支付)工程费,
发包人不按时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
拨付工程费时间
(工程进度)
占合同总额百分比 金额人民币(元)
第六条 变更及工程费的调整
6.1 本岩土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人应在变更前
天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变更;承包人接通知后于 天
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人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 天内予以确认,
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 天自行生效,
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人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2 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并
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
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 天以上时,
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报告、成果、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时,发包人应按
每提前一天向承包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7.1.3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如不能提供时,应
一次性付给承包人临时设施费 天。
7.1.4 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毕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作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
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忧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
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
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
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
的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7.1.5 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
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7.1.6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
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几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
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7.1.7 本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7.2 承包人责任
7.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报告、成果、文件,
并对质量负责。
7.2.2 承包人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
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
接受损失部分的岩土工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
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7.2.3 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
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7.2.4 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
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
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7.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
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
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8.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
人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
的50%的费用;完成的工作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费的100%的费用。
8.3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费(进度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 天后,向发包人发
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
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
8.4 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承
担以工程费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8.5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
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
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
9.1 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
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
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的,
原因是承包人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
9.2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包人商定。
第十条 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10.1 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10.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 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
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报告、
成果、文件。
10.3 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央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
当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通知后24 小时内仍未能
到现场检验,承包人可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窝工的损失。
10.4 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
文件,发包人应在 天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
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0.5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
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10.6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 天内,承包人
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
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