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二○○○年印制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
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
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
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
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
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
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
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
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
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
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
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
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
价格不变。
(附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房屋转让时,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与自用部位、
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
摊。)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处理。
(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
合同的变更协议。
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
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
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2、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
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
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
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
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
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
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
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
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
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上海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
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
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
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八、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
细阅读。
甲方(卖方):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
预售的《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
得 区/县 地块土地
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
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
用途为: 。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 》(暂定
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 结
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
_ 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
号: )。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 路
《 》 幢(号) 层 室(以下
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 。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
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
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 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
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
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
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
币 元。
(大写): 。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
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
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
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在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
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
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 (包
括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
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 (包括- %),乙
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
《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
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
构: 、帐户名称 、帐
号: )。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
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天
后,
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 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金额为总房价款的 %,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
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
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第八条 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
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
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
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
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
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 %违
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 种方案所列条
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
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
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
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
在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
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
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第十一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前将
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
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
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
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天,乙方有权选
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第十三条 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
在交付之日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
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
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 。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
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 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 质量保证书》和《 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
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
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 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
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
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 天内,由双
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
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
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
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
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
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
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
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
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
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 倍给予补偿。如主体
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
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
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
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
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 天
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
价款的 %,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
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二十条 甲方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在保修
期内有权要求甲方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 倍给予补
偿。
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
理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参照国务院分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已选聘 物业公司对
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见附件五)。因该房屋规划用途为 用房,甲乙双方已签订
了《 使用公约》(见附件五)。
第二十三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分
离。自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甲方
与 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中约
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权益(房屋期权),乙方可以
依法转让、抵押。乙方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
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
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
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
为准)第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
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 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由甲、
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的,
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
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索赔。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
效。双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甲方/乙方/双方负
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责任方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合同登记备案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
到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
续。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
或乙方应凭单方面解合同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凭据单方面到房地产登
记机构办理注销本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
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
除)
壹、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
乙双方各执 份, 、
、 各执壹份。
附 件 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二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三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四
该房屋相关情况(抵押、租赁、相邻及小区平面局)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附 件 五
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 充 条 款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补 充 条 款
(粘贴处) (双方骑缝签字或盖章)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代理人签署: 的委托代理 人/
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注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本合同,已予登
记备案。
经办人:
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章)
年 月 日
房 屋 交 接 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对 室
( 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 室
(_ 车位)。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实测建筑面
积的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
的 。新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号(大产
证): 。
2、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人民币 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本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
买正在建造的 室商品房,
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
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第二条 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第三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 公
司 将已预购的 室商品房转
让给乙方。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
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
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 公证处公
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房屋 交 接 书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对 室
( 车位)进行验收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_ 室
( 车位)。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相
应占有的土地使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的
测绘机构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
的 。新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号
(大产证): 。
2、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乙方已付清全部房价款/乙方已付人民币 元。
(大写): 。
甲方已开具发票/收据给乙方。
3、
本交接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本 合 同 权 益 转 让 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合同(指甲方为购
买正在建造的 室商品房,
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签
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该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权益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关于转让价款的约定
第二条 关于权利、义务转移的约定
第三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约定
甲方已征得/书面通知 公司
将已预购的 室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待房屋交付时,乙方凭本合同权益书即可与 公司
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不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有甲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权益转让书自双方签字/经 公证处公证之日起
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