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依法设立的具有二手车经纪活动资格的组织和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二手车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
接受委托从事二手车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合同。
三、委托人在委托有关二手车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居间人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营业执照、有关服务范围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居间人应予以配合。
四、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五、本合同签订前,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六、本合同有关二手车买卖的具体条款,应该由委托人协商约定;佣金由居间人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七、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6年3月15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出 卖 委 托 书
出卖委托人
居 间 人
委托事项
委托出卖价格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佣 金
其他约定
买受委托人(签章)
居 间 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买 受 委 托 书
买受委托人
居 间 人
委托事项
委托买受价格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佣 金
其他约定
买受委托人(签章)
居 间 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 间 人(以下简称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完成二手车交易的相关事项,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三)丙方基本情况:
单位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
执业经纪人 执业经纪人证书号 □□□□□□□□□
执业经纪人身份证号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四)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沪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颜 色
初次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排放标准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年 月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 月(证号 )
车辆保险险种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配 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 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由 承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保管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20%)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二)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前,选择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和保管:
1.继续由甲方使用和保管;
2.交由乙方使用和保管;
3.交由丙方代为保管(车辆应存放于丙方指定地点 ,并由丙方和甲、乙双方查验认可)。
(三)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 方(做好签收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
(四)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同时, 方付清过户手续费。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方应于 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 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
(六)
第五条 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甲方支付 元(大写 元),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各按佣金的 %支付给丙方;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六条 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五)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六)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4款,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丙方返还已收取的佣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八)
第八条 风险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在过户、转籍手续完成并实际交付前:
(一)甲方使用和保管的,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二)乙方使用和保管的,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三)丙方代为保管的,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三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 办 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名):
执业经纪证书号: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