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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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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律师在线咨询网  阅读: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示范文本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二OO五年七月

上海市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生产商、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对超市、大型综合超市肉类商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含有

肉精注水肉等质量不合格肉类商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

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 

GB18406.3-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品

安全要求》供应肉类产品。乙方保证供应的肉类商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

相关检测证明齐全;外省市进沪肉类商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

入境证明,证货相符。 

2.对乙方所供肉类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质量问题时,

甲方有权暂扣并交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经复检

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肉类商品由甲方负责销毁,或移交有关食品监管部门

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

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随访,乙方应给予配

合。 

4.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含有瘦肉精注水

等质量不合格的肉类商品的,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5.甲方在肉类商品销售期间,应根据不同批次建立统一台帐,并妥 

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证明,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市(大型综合超市)公司(盖章)代表:

生产商、供应商公司(盖章)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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