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
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 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禽类产品交易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禽类产品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禽类产品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禽类产品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禽类产品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禽类产品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禽类产品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禽类产品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
示 范 文 本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家禽行业协会
上海市肉鸽行业协会
上海市特种养殖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禽类产品买卖合同
(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时间(可另附表格)
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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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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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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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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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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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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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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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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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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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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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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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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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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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标准
1.交付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标准: 。
2.甲方在交付产品时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 。
第三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交货之日起 日内付清。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交货后 日内付清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
第四条 包装
1.鲜货: 。
2.冻品: 。
3.费用承担: 。
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
2.交货地点: 。
3.交货方式:以下列第 方式交货。
(1)由甲方送货到 。
(2)由乙方自行到 提货。
(3)其他: 。
4.运输要求: 。
5.运费由 方承担。
第六条 验货的方式、时间、地点
1.乙方在接受甲方运交的产品时,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取抽样、称重、对比等方式检验产品的品质,并开具验收单据。
2. 。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 天内向甲方提出异议。
2.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
3.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交付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付产品价款的每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每日 %支付违约金。
4.其他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