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种猪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种猪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种猪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种猪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种猪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种猪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种猪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种猪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种猪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
示 范 文 本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种猪买卖合同
(2007版)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价款(可另附表)
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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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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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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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公斤/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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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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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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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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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种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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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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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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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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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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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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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甲乙双方按实际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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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一) 。
(二) 。
第三条 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即时结清。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乙方每批提货时须付讫所提该批种猪的金额,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三)其他方式 。
第四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一)甲方将种猪送到 ,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二)乙方到 提货,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延迟供种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乙方 元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提货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甲方 元的违约金。
(四)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六条 其他约定
。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上海市生猪业行业协会调解;或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电话 邮 编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主题词:工商 合同 使用 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