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种子行业协会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为规范种子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种子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种苗买卖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本市种子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种苗买卖合同》,也可参照《种苗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种苗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种苗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种苗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种子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编号
上海市农作物种苗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种子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种苗买卖合同
(2007版)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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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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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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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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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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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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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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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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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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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
第三条 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苗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苗检验检疫。
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 年 月 日送货到指定地点 ,运费由 方承担。
3.乙方于 年 月 日到指定地点 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
第五条 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
2.运输方式 。
3.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七条 验收
乙方应对种苗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 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苗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 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 日内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种苗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址(住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