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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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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电话,13917227080,杜律师是上海知名资深律师,婚姻法专家律师,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代理和法律研究工作......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发布生效了,最受争议的无外乎为第七条关于父母出资房产归个人的规定以及第十条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的规定,关于这两条的原文就不在这里重复了,在这里,我只想谈谈我个人的一点看法。

对于第七条,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买房产并将此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我认为法律将此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是合情合理的,我相信另一方对此也会表示理解;但问题是,现在中国的房价如此之高,即使很多父母为其子女买房,也并非一次性付款,而是以子女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父母赞助首付,并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此,我们还能认为此时房产仍归一方所有吗?我认为,此时若再将房产理解为归一方所有,将对另一方是严重不公的,客观地讲,该套房子可以看作只有少部分的钱(首付)是由一方父母赞助的,而绝大部分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因此,该房产更适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父母赞助的部分,我认为可以视为一种债权;或者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而该条件实际是一种隐性的条件,是大家都默认的条件,是以小两口保持夫妻关系为前提,通俗地讲,就是如果小两口能和和睦睦过一生,则该比首付款自然就不用偿还了,如果万一将来小两口闹离婚,则该首付款应算上利息视为小两口的共同债务,由小两口分担;

如果双方父母均有出资,情形也是一样的,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且双方的出资额加起来足以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反之,如果双方的出资只是首付,绝大部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偿还,则该出资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小两口所享有的债权或者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理由不再赘述;如此,方能让各方的心灵均不受伤;

此外,关于《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有关立法人员虽然对此作出了解释,且解释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难以让众人接受,原因很简单,中国几乎自古以来,便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提供嫁妆(住房装修、生活家居用品等其他动产);结果,虽然同样都是花了钱,男方的住房升值了,女方的嫁妆贬值了,男方一旦要和女方离婚,女方就几乎是净身出门了;相信这样的后果,谁也不愿意看到,立法者的初衷也并非如此,可是对于房产这样重大的资产,又实在是不得不审慎分割;

对于婚前由一方一次性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自然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我认为根据首付情况和按揭情况,应当适度保留一点权利给法官,让法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将房产分配给男方或女方,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况且,一味地规定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实际上也剥夺了另一方购房的福利,根据深圳目前的政策,非深户家庭已有一套房产的,不得另行购买房产以及家庭第二套房只能提取部分公积金第二套房贷贷款首付成数提高、利率提高等等都意味着,一旦有一方在婚前已经购买了房产,那么在婚后,另一方也将失去买房的资格和权利,或者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来买房;否则,心灵将永远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

值得庆幸的是,立法人员也考虑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并没有作出一刀切的规定,而是充分尊重民众自己的意思,同时也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如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而不是应当判决等等,如此,大大减少了表面上公平,实质上不公的局面。

最后,我的建议就是,除非法律已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否则,夫妻双方最好对某些财产,尤其是房产作一个明确的约定,不要觉得面子上过不去,人哪,有时候,面子上虽然过去了,心里上的那个坎却总留有阴影,其实,这种心里上的别扭更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对于这一点,是时候学一学其他某些发达国家的人们了,婚前婚后的重大资产,归谁所有,谁占多少份额,约定清楚,然后去做个公证或律师见证,最后再洒洒脱脱地过日子,谁也不用担心谁,谁也不用防着谁,人生短暂,不要把太多的时间花在了你争我斗上面!而应好好珍惜眼前的幸福!

    上海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团队是一支立足于上海、服务全国,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团队。本团队律师均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能为您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团队首席律师杜黄海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律服务中心特邀上海知名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服务多年,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杜律师适合代理重大、复杂的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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