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交了40万元的定金向祁女士购买一套房屋,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交房。刘女士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祁女士履行合同,否则,祁女士必须赔偿190万元的损失。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7月7日,刘女士与被告祁女士签订了一份《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向祁女士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世贸国际公寓的商品房。当天,刘女士向祁女士支付了两万元的定金;两天后,刘女士再次向祁女士支付了38万元的定金。
支付40万元的定金后,刘女士要求祁女士交付该商品房,但祁女士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以及她尚未取得房产证因而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为此,刘女士将祁女士告上朝阳法院,要求祁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由祁女士按照约定将交付房屋,并配合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则要求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纠纷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原告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告代理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无法履行完全是由于被告欺诈,现房屋面积是259平米,签订合同时价格是15600元一平米,而现在已经涨到24000元一平,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购买同样位置同等条件房屋的差价损失。
“房屋还没办理产权手续,无法进行交易;中介公司隐瞒了交易价格,规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故意偷逃税款,因此合同无效。”“真正的侵权方是中介公司,因中介公司的违规操作造成原告的一切损失应向中介公司索赔,与我无关。”对此,金隅万嘉房产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气愤地回应“我们中介公司都是经过买卖双方同意的,现在是你们不配合我们房屋买卖,纯属于胡说八道。”
另外,被告代理人还提出买卖合同侵犯房屋共有人即祁女士儿子和丈夫的权益等理由,均未得到法庭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刘女士和被告祁女士就买卖房屋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刘女士依约交付了定金,而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刘某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该可得利益应予赔偿。依据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涉案房屋市场价格,法官当庭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刘女士双倍定金80万元,并赔偿原告的居间服务费和损失共计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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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官介绍,由于房价攀升,导致二手房交易引发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很多房主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看到房价涨幅如此巨大,便会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反悔,开始寻找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
2007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就曾判决过类似的一起案件。崔先生于2003年以22.5万元的价格将望京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女士,然而看到房价猛涨之后,崔先生设置障碍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崔先生退还陈女士定金1.6万元,并赔偿陈女士房屋差价款4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