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由此可见,累积投票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例如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这种表决权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余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意义在于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控制与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需予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累积投票权是任意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即公司可以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也可以不采用该制度,是否采用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或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