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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虽有知情权,查阅帐簿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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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股东虽有知情权,查阅帐簿亦有限制  

  

20079月延庆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查阅、复制会计帐簿包括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

      原告袁某诉称,被告金宸公司20021月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原告以量化净资产的方式,出资76.27万元成为被告金宸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但是被告金宸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向原告公示过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帐簿包括会计凭证。原告要求查阅上述材料,被告金宸公司一直不予理睬。被告金宸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 ,故起诉要求查阅复印相关材料。

      被告金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以量化净资产的方式出资76.27万元成为公司自然人股东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可以随时查阅,公司从未拒绝过股东的该项权利。而对原告要求查阅、复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而原告未按上述程序提出书面要求和说明查阅目的,不符合查阅的条件和程序。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帐簿不包括会计凭证、合同文书、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故原告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袁某作为金宸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限定。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因金宸公司没有异议,且法律对股东的该项权利并未作任何限制,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法律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袁某所述要求查阅会计帐簿包括原始会计凭证的目的仅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足以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故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原始凭证的主张超出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为此对其该项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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