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中小型企业蓬勃发展,为了节省经营成本,倾向于租赁住宅用于经营使用。出租人将住宅 “ 住改商 ” 情况有所出现。
在住宅楼内从事商业活动和开办公司,会造成住宅配套资源的紧缺,如车位的紧张、电梯的拥堵、用电的超负荷等等,这给同一幢楼内的居民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住宅的超负荷运转,亦会降低住宅硬件配套设施的使用寿命,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
《 物权法 》 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此条规定,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其次,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把是否保留 “ 住改商 ” 的决定权交给了业主。
如果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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