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上海拆迁律师-拆迁安置 >> 文章正文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是否可以主张分割动迁房款-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动迁安置纠纷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答: 农村房屋动迁中,经常发生动迁部门与 “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 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结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一定金额预扣在动拆迁部门。

由于安置房屋未实际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迁利益在分析家产时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动迁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所以动迁安置协议中约定了具体房屋面积、位置后,及动迁补偿款项后,农村 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可以主张分割。但是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办出房屋产权证后才允许立案,判决分割动迁房款。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