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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刑犯虚开立功证明 律师警察徇私枉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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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为达到让当事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民警和律师合谋出具假立功材料,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缓。9月25日,备受关注的云南个旧市公安局原民警万云龙与律师黄波徇私枉法一案,在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万云龙、黄波二人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十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诉。

    被告人万云龙,男,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大学文化,个旧市公安局金湖路派出所民警,任副主任科员,三级警督,中共党员,现羁押于蒙自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波,女,汉族,研究生学历,云南锦绣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波以律师身份会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的林金凯,林为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告知黄波白鹤斌被人伤害(轻伤)案系常维俊所为的线索。被告人黄波遂找到被告人万云龙(白鹤斌伤害案的承办民警),请万云龙尽快查清此案以为林金凯创造立功条件。经被告人万云龙和民警杨苓调查,无证据证实系常维俊所为,该案至今未侦破。被告人黄波明知林金凯提供的线索未查明,出于为林金凯创造立功条件而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2009年11月12日到被告人万云龙办公室,请求万云龙出具一份林金凯检举白鹤斌案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万云龙碍于黄波是其朋友之妻和同事之友,且接受过黄波的宴请,便出具了一份《关于林金凯检举常维俊一案的情况说明》。同年11月26日,林金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开庭审理,由于合议庭根据黄波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认定林金凯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黄波在明知林金凯所检举的案件未侦破,林立功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于当晚在其笔记本电脑里撰写了一份破案证明,主要内容为:“根据林金凯提供的线索,经过侦查,我所民警侦破了常维俊故意伤害白鹤斌案。”,落款为金湖路派出所。次日中午,黄波、林增国(林金凯之父)、李国亮(市检察院干警)、李红宁(黄波之夫)在“吉安会馆”吃饭期间,黄波拿出其制作的破案证明请李国亮找金湖路派出所干警盖章,被李国亮拒绝。当日下午3时许,黄波找到万云龙,请求万出具破案证明,万云龙告知该案未侦破,不能出具破案证明,黄波便承诺以后会感谢万云龙,万云龙同意后便请同室干警蒋云东帮打印。其间,黄波为使内容符合自己的要求,亲自在电脑上制作了一份虚假证明,万云龙盖上金湖路派出所的公章后交给黄。当晚,黄波、万云龙等人接受林增国的宴请和足疗服务。林金凯一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了只要林金凯立功情节属实,便判处其死缓的意见。2009年12月9日,法院承办人告知黄波需要出具白鹤斌的伤情情况说明,黄波再次请求万云龙出具白鹤斌情况说明。同年12月2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黄波提交林金凯具有“立功”的证明材料,认定了林金凯具有立功情节,对该案主犯之一的林金凯旋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主犯李祥被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云龙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罪重的人不具备立功情节而徇私情违背事实和法律,以伪造证据的方式,故意出具虚假证明,致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处罚。被告人黄波身为法律工作者,明知罪重的人不具备立功情节,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授意、唆使办案民警伪造证据、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给法庭,致使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遂依法作出应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责任编辑: 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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