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家庭 >> 诉讼离婚 >> 文章正文
离婚案件双方是否都必须出庭-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诉讼咨询-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上海专业离婚律师 杜黄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国内和国际流动也随之加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人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的分离,事实上也造成了分居两地的夫妻要离婚时一方无法出庭的困难。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势必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系列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负担较重,明显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但其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3、家庭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一是可能有遗漏,因为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二是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无疑要引起新的财产纷争。

  4、一方离婚的目的难以识别。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假借离婚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对方出差、外出务工或生气回娘家居住的机会,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从而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总之,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充分运用自己的聪明和才智,一方面要大胆运用缺席审理,不能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拖延诉讼,损害;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适用,从严掌握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