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有子女该怎么分割
仇女士1994年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军区任职的何先生,双方在年底结婚。1995年夏,仇女士生下一子。1997年时仇女士的母亲敏锐的感觉到了上海房地产市场即将要开始快速发展,赞助仇女士30万元在虹口区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当时他们将产证办在了仇女士、何先生以及他们的儿子小何名下。其后,仇女士又先生投资了几套房产,目前市值大约900万元。2005年时何先生从部队复员进入上海某机关任职,目前系处级干部。社会地位提高了,仇女士感觉到先生在外面有了女人,双方不停地发生争吵。2010年上半年开始,何先生从家中搬出住到了外面。最近仇女士接到了上海某法院发来的离婚调解通知书。仇女士想了解这套登记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杜黄海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仇女士的目前在女儿婚后出资给女儿女婿购买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应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因此虹口区的这套房屋应属于仇女士和何先生共同购买的房屋。但因为当时双方将未成年子女也登记为产权人,因此这套房屋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根据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第12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产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因为这套房屋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因此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由三人进行分割。但各方分割的比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该房屋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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