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家庭抚养费纠纷法律咨询问题:我姐姐与黄某结婚14年,生育了2个孩子。去年4月,黄某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2个孩子随姐姐生活,黄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00元。可离婚不久,黄某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孩子的抚养费无法落实。黄某分得临街的一套房屋和摩托车、彩电及家具,可能还有银行存款。请问律师,如果黄某一直下落不明,他如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黄某没有再婚,能否将其房屋出租,用租金抵偿抚养费?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杜黄海律师解答:黄某依法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因其不履行法院判决,且下落不明,你姐可向原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查明黄某有银行存款,法院可裁定用其银行存款支付履行抚养义务的费用。如果黄某没有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的,可依法查封及拍卖其摩托车、彩电用于支付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黄某下落不明,没有居住其临街房屋,你姐可以申请法院通过查封其住房用于出租,用所得支付抚养费,但是否准许,由法院依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