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沪房管交[2008]8号
各区(县)房地局、规划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245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98万元/套。
上述标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