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对那些履行出资义务,但没有在公司股东名册记录和工商局登记的投资者的称呼,法律上并没有“隐名股东”的说法。“隐名股东”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公司员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员工。在我国,“隐名股东”长期而普遍存在。
“隐名股东”的产生主要原因有四点:
一是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身份投资公司;
二是隐名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规范,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
三是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在工商机关登记时,少报或错报股东;
四是隐名投资人想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借用符合条件者身份投资公司。
“隐名股东”“名不正言不顺”,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隐名投资”的弊端显而易见;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实际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尽量不要采用“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如实在有必要如此且对“隐名股东”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还执意要“隐名投资”,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一、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隐名投资协议”,其协议能表明协议签订者的真实意思,证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此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依然可以根据该合同主张权益。
二、隐名投资人应采用措施约束名义投资人严守双方约定的投资意向或项目,实际参与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中。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是应依法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隐名总是危险的,靠感情和信任来维系经济利益和权属关系是十分脆弱的,只有直面阳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股东才是一劳永逸解决隐名投资人难言之“隐”的唯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