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务 >> 并购重组 >> 文章正文
公司企业合并的法律程序步骤-上海公司律师-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1、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2、A、B公司均召开股东会决议

  依据《公司法》第38条第九款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3、公告债权人

  依据《公司法》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合并账务

  依据公司法第174条,B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公司法》175条及其他税务法规,将A、B两公司账务合并,为简化税务处理,以B公司原资产、负债的审定数作为入账价值。A公司合并B公司账务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验资报告》。

  5、A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B公司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税务规定

  1、所得税

  免税。

  《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2、营业税

  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

  3、增值税

  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 ]420号。

  4、契税

  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5、土地增值税

  免税。

  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印花税

  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轮..
·上海动迁拆迁政策解读:..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
·签订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
·上海商业地产买卖交易税..
·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外国人能否在上海买房,..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