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股权转让一事,于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 时在 依法召开了第 次股东会议,形成并通过(以 比例通过)决议如下:
一、完全同意转让方 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全额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股权的股份分别是 %。
二、股权转让后,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由新股东会作相应的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不变。
三、同意转让方按其出资额承担公司开办以来至转让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受让方支付股款后,按其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五、 本决议正本一式六份,一份报工商机作关变更登记,公司存档一份,有关各方各执一份。
股东签字: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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