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均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缴纳登记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原则是:一律收取人民币;对以外币确定的注册资本额,要折算成人民币后,再按规定的标准计收。
(1)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费标准
a.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收费最低限额为50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取300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副本另行收费,每份工本费10元人民币(下同)。
b.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一般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其注册资本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c.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2)外国企业的登记费标准
a.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费标准:设立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费人民币100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的,收取人民币300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的,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人民币10元。
b.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人民币2000元;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国企业再转包、分包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c.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0.5‰收取;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100元。
d.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设立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100元。
e.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100元。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收费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换)证照的,每份收费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