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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0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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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来源:上海律师法律咨询网  阅读:

一、 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开发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 采掘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2. 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三、 制造业 (一) 食品加工业 1. 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 (二) 医药制造业 1. 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加工(麝香、甘草、黄麻草等) 2. 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 (三)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四) 武器弹药制造业 (五) 其他制造业 1. 象牙雕刻 2. 虎骨加工 3. 脱胎漆器生产 4. 珐琅制品生产 5. 宣纸、墨锭生产 6. 致癌、致畸、致突变产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生产

四、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电网的建设、经营

五、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 空中交通管制公司 2. 邮政公司

六、 金融、保险业 1. 期货公司

七、 社会服务业 1.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2. 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营 3. 社会调查 4. 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5. 色情业

八、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 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4. 新闻机构 5.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 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 7. 电影发行公司 8. 录像放映公司

九、 其他行业 1.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 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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