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杨浦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通知
杨府发[2003]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关于“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的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1]20号)中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如下:
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31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550元。
2、隆昌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9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350元。
3、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9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250元。
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27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32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3A区域、3B区域的价格补贴值的补贴系数为30%,4A区域、4B区域的价格补贴值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
凡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且户均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按以下最低标准,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被拆地段为三类地段的:安置到四类地段,建筑面积为39平方米;安置到五类地段,建筑面积为48平方米;安置到六类地段,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2、被拆迁地段为四类地段的:安置到五类地段,建筑面积为42平方米;安置到六类地段,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
四、上述调整的标准和规定均自2003年5月10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执行本《通知》的标准和规定,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杨府发[2001]20号)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