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区人民政府印
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
(黄府发[2003]10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
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
同区域A:淮海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
同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同区域A以南;
同区域C:同区域B以南。
二、本区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一)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2、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二)上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中,每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均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25平方米计算。2001年11月1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享受此规定。
应安置面积标准为:
单位: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
四 五 六
一、二、三 32.5 40 50
四 35 42.5
每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区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标准
(一)本区实行下列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市场单价(即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同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500元。
同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100元。
同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050元。
上述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适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定期公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它
(一)本规定适用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2002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按原定单价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三)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