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
长府[2003]办字136号 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长房地发[2003]87号)悉。
区政府同意你局请示意见。
二○○三年八月五日
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文件
长房地发[2003]87号
关于本区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具体事项若干规定的请示
长宁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本区域的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拟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
本区划分为四个区域,每个区域的最低补偿单价为:
第一区域(中山西路以东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97元。
第二区域(东至中山西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040元。
第三区域(东沿威宁路向南经北虹路折入虹许路,南至沪杭铁路徐虹支线旧址,西沿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北至苏州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41元。
第四区域(哈密路向南经金浜路折入外环线以西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300元。
第二条(价格补贴系数)
按照本区已划分的四个区域的价格补贴系数均为20%。
第三条(最低安置面积标准)
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政府最低面积标准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为二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
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被拆除房屋区域(本区) 安置房屋地段(本市)
四 五 六
一 30% 60% 100%
二、三、四 — 40% 70%
被拆除房屋区域为本规定中第一条所划定的四个区域,安置房地段由市房地资源局划定。
第四条(对廉租等特殊对象政策)
根据《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廉租、孤老、孤幼、孤残等特殊对象分别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一)、区廉租办确认的廉租对象,户建筑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照顾到二十五平方米,另加安置地段级差补贴。因房型格式因素造成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的30%支付。
(二)、经有关部门(单位)确认的孤老、孤幼、孤残等对象,户建筑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照顾到二十五平方米,另加安置地段级差补贴。因房型格式因素造成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在五平方米以下免除房价款,其余部分按市场价的10%支付。
第五条(施行日期及执行)
本调整自本政府发文之日起执行。凡在本文发文以前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基地,包括已实施动迁尚未完毕的动迁基地,执行原安置标准。
上述所拟事项当否?望区政府予以指示。
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