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闸府发(2003)2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十三届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市政府《实施细则》,推行房屋拆迁市场化补偿机制,实行房屋拆迁从按人口补偿安置向房屋市场化补偿安置的转变;控制和降低我区旧区改造动迁成本,保持新老政府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推行货币化拆迁补偿方式,控制异地产权安置比例,促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
第二条 (实施标准)
1、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750元
B、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560元
C、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270元
D、地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790元
2、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3、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
面积标准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最低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
四 五 六
二、三 32.5 40 50
四 25 35 42.5
4、对被拆迁房屋应按其被拆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对居住特别困难的,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人均不足8平方米的,经核实,在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可以按人均8平方米进行照顾。
上述人口以2001年11月1日之前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照顾:(1)他处另有住房(包括单位福利分房,动迁分房、动迁货币补偿以及自行购房的)且居住不困难;(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亲属处,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时间)
1、凡在本意见发布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本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基地执行《实施细则》及本意见。
2、凡在本意见发布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适用《实施细则》的拆迁基地,继续执行《实施细则》以及《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试行)》[闸府发(2001)55号]。
第四条 (修改批准)
根据实际情况,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可对意见中的有关标准予以修正,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适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解释部门)
本意见由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