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海市房屋上地资源管理局
沪价商(2002)037号
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费
1、动迁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居住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以下简称非居住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2、动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居住房屋,由拆迁评估当事人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为基础,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
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收取,其中: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 元收取;非居住房屋鉴定收费金额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具有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扩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2002年4月 10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六、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