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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拆迁律师网-上海拆迁律师咨询-上海房屋动迁拆迁安置律师,上海房屋动迁拆迁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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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

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近期自行发布。

新标准公布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单价标准执行;新标准公布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新的单价标准执行。今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动适时调整。

二、对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中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原则上定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由各区县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三、严格把关,适当控制房屋拆迁量。

2003年,各区县的房屋拆迁总量应低于2002年的房屋拆迁量。

具体要求:

l、对于市政拆迁项目以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仍按现行规定审批;对于旧区改造、建设商品房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材料中增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提供的资金存款证明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对于没有详规或资金不到位的拆迁单位,各级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提供的资金存款证明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差额资金在三个月内到位。差额资金到位后,建设单位应将资金存款证明提交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部门。

四、严格控制拆迁新里以上质量较好房屋。

1、对涉及拆除新式里弄、成套独用新工房、独立住宅、花园住宅、公寓等房屋的,现重申不论数量多少,都必须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批。各区县对上报材料中的各项批准文件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安置资金、安置房源等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2、凡要拆除上述新里以上类型的房屋,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批时必须说明理由。属房屋自身质量问题的,须提供由房屋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属规划原因的,须提供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属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按《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成片的新里以上类型房屋一般不得拆除,如因市政工程项目非拆除不可的,应提供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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