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工时制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相关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程序
1.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规定: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综合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