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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中注意的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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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是企业构建积极、主动用工模式的关键。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而言,不仅可以规范员工和管理者的行为,提高经营绩效;而且可以减少劳资纠纷,降低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制定一部规范的规章制度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一部规范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合理,还要实用,这就需要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技术问题。

 

首先,目的要明确。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进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惩罚仅仅是管理、激励员工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规章制度的激励功能,而不应过分突出其惩罚功能,避免事与愿违。

 

其次,注意实用性。以规章制度体系的制定标准为依据,可以将规章制度体系分为简单的规章制度、普通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三类,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只包括奖惩制度;普通的规章制度一般包括考勤制度、加班值班制度、薪资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五部分;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除了上述五部分外还包括录用制度、试用制度、请假制度、离职制度等。几十人的小企业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会增加你的执行成本;相反,几百人的大企业制定简单的规章制度也是不恰当的,因为它无法满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企业应从自身出发,根据自身的规模、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规章制度;适合自己的规章制度才是最好的,而不应照抄大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不仅无法实现制定目的,而且会带来麻烦。

 

再次,不要规定应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企业规章制度时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属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因此两者有本质地区别。在实践中,凡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或法院审判实践中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同时规章制度中约定本应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也容易造成二者冲突,一旦冲突劳动者享有优先选择权,而企业则没有,这对企业没有任何好处。

 

再次,注意逻辑结构的严密性。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站在一定的高度审视整个规章制度的结构体系,保证整个体系结构严密。在奖惩制度中,一般会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三种,在列举三类各类行为的情形时,如果不注意三者的递进关系,就会导致规章制度有疏漏。如,对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员工的处理怎么处理?这就需要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通过三种违纪行为逻辑结构的设计,通过小错不断升级,进而达到利用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适当运用兜底条款。规章制度时基于以前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和法律一样具有滞后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事项,这就需要在列举式明确有关事项的同同时,对难以穷尽的事项哪个采用技术性术语进行概括规定,以增加规章制度的涵盖性和适用弹性。这一常用的立法技术,在制定规章制度是应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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