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这是在消除了夫权,破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习俗,确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长期以来,子女被视为是父系家族的血脉和后代,子女的姓氏被规定从父姓。
子女是随父姓还是随母性,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因此,确定子女的姓氏,应由夫妻平等协商而定,这是体现《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婚姻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子女成年后,可以自己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甚至可以决定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只能由父母协商决定其姓氏,自己无权对自己的姓氏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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