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3月,李先生和黄女士夫妇把自己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李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享有永久居住权。在李先生夫妇长期外出时,儿子小李对其祖母有赡养义务。双方将这份合同进行了公证,并办理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登记。2006年8月一个晚上,小李出车在外未回家,其祖母到他房间乘凉,被小李妻子小杨赶出。李先生得知后来批评小杨,但小杨竟与李先生发生争吵,并向李先生动手致其受伤。后李先生夫妇把儿子小李、儿媳小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他们与儿子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着家庭伦理道德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符合赠与合同订立的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李先生夫妇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小李也接受了赠与,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双方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本案中,受赠人小李的义务是保障赠与人李先生夫妇的永久居住权并在其长期外出时,赡养祖母。事实上,李先生夫妇一直居住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屋内。但由于家庭琐事,李先生与儿媳发生冲突,遭到儿媳小杨的打骂,从情理上讲,小杨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是小杨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故而李先生夫妇并不能证明受赠人小李有严重侵害李先生夫妇或者李先生母亲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事由,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李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从道德层面来讲,小李和小杨作为李先生夫妇的儿子和儿媳,应该妥善安排、处理好家庭矛盾,兼顾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与照顾好长辈的赡养义务,解决家庭矛盾关键还在于双方互相体谅和宽容。